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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普莱得普莱得(SZ:301353)2024-04-25 22:41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