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需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5] 人数规定与补足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未达人数前暂停职权[6] 会议召开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可开临时会议[17] - 召集人原则提前三日通知,紧急情况不限[17] 事项审议 -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1] 内部审计督导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检查一次[12] 报告与披露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日内报告并公告[15] -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5] 通知方式 - 快捷通知二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视为收到通知[18][19] 会议举行与表决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0] - 委员委托出席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不迟于表决前[20] -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罢免职务[20] - 所作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20] - 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21] 会议记录与保存 - 会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21]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22][23] 规则施行与解释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25]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