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8] 选聘规则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6] - 选聘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续聘可不公开选聘[15]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18]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本期审计费用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8]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8] 决策流程 -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6] 履职评估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自身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2] 改聘情况 - 当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7种情况时,公司应改聘[19] - 年报审计期间出现需改聘情形,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后可在股东会前委任其他事务所,但需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19] 改聘程序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应符合制度第三章规定[20]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21] 关注情形 - 审计委员会应对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等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关注[23] 信息披露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4] -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等[24] 信息安全 - 公司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担负主体和保密责任[25] - 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25] - 公司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26]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
奥特迅: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