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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依股份: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2024年10月)
比依股份比依股份(SH:603215)2024-10-24 17:46

征集人主体及资格 - 可作为征集人的主体包括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有表决权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4] - 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有表决权股东近36个月受证监会处罚或近12个月受交易所谴责不得征集[4] - 董事会征集须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决议,独立董事征集须一致同意[6] 征集规则 - 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股东权利[9] - 征集表决权应在股东会召开两日前提交材料给召集人[12] - 征集应依法充分披露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征集文件[14][15] 公告要求 - 征集公告应披露征集人资格声明等内容,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不含部分项[17] - 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相关事项,本次授权以最近一期股东会为限[18][20] - 征集人披露公告前提交文件,召集人两日内配合披露[20] 结果披露 - 公司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征集授权股东人数等信息,征集人配合提供[20] - 征集提案权应在公告披露提案内容,有要求还应披露专项公告[21] - 征集人十日前披露征集结果公告并报送文件,公告应披露相关内容[21] 提案流程 - 征集结果满足要求,征集人十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22] - 召集人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审议[22] 其他规定 - 公司要求律师对征集人资格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23] - 征集人、公司建立征集档案,保存不少于五年[25] - 明确征集日和行权日定义[26] - 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8] -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