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变更 - 公司决定对4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18,9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结合8月已同意回购注销的23,100股,本次减少注册资本42,000元,减少股本42,000股[4] - 公司注册资本由188,550,399元变更至188,508,399元,股本由188,550,399股变更至188,508,399股[4] 章程修订 - 修订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6] - 修订后规定公司或子公司为他人取得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6] - 修订后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修订后董事会可依据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需经股东会决议[7] - 修订后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变化,对章程该项记载事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7]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8] 股东权利 - 股东有权自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监高或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权请求相关机构向法院诉讼[10] 会议规定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 - 公司在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11]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12] -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2] - 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董事规定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形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14] -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应离职时,经申请同意离职期限最长延3个月[14] - 董事任期3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6年[15]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1/2[15] - 独立董事辞职致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1/3等情况,辞职报告在下任填补空缺后生效[15]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3] -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有关情况[17] - 若董事辞职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等情况,公司应在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后60日内完成补选[1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18]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19] - 公司依据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需由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1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21]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1][22]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22] - 公司现金分红需该年度或半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不影响后续持续经营[22] - 公司若有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应扣减其现金红利偿还所占用资金[22][23]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2]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22] - 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22]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23] -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前,公司应与股东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意见[23]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24]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24]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4][25]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5]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6] 其他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额占公司股本总额超50%的股东,比例不足50%但依规定也可能是控股股东[27]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报告报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债务或已清偿可简易注销,公告不少于20日,期满无异议20日内申请[27]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28] - 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等10项治理制度进行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原制度将废止,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9][30] - 公司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11项工作细则进行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原工作细则将废止,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31][32] - 本次修订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细则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范围广,不逐条列示[33]
比依股份: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若干治理制度及工作细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