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新国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新国都新国都(SZ:300130)2024-10-25 16:43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或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3][4] 关联交易审批 -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0.5%,由总经理批准[1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批准[2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股东会批准[20] 交易时间限制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6个月;为其他非现金资产,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1年[21] 担保与资助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关联人应提供反担保[21]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向关联方委托理财按发生额累计计算[21] 交易计算与披露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履行披露及决策程序[22] - 公司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2] - 公司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2] 交易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义务[24] 资金往来检查 -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半年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