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等方式[7]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等[10] 费用与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1]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详细披露解聘原因等信息[16] 人员与期限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4]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决策流程 -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3] - 续聘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不用公开选聘方式,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14] 改聘与辞聘 - 当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转包等四种情况时,公司应改聘[15] - 会计师事务所辞聘需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16]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十五天通知[16] 时间要求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6] 监督与制度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1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22]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