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流程 -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3] 选聘方式及要求 - 公开选聘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需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事务所[8] - 选聘应采用公平公正方式,公开选聘需发布包含相关内容的选聘文件[9] 评价要素及权重 -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等[9]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0] 审计费用相关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按(1 -∣选聘基准价 - 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计算[11]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情况并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3] 聘任期限规定 -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八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十年[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4] 资料保存及时间安排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4] -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16] 监督与检查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7]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8] 特殊情形关注 - 审计委员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形保持谨慎关注[19]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后果严重,董事会可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19] - 情节严重时,股东大会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19]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严重违规,股东大会决议不再选聘[20]
常山北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