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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北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常山北明常山北明(SZ:000158)2024-10-27 15:36

财务资助审批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资助须遵循制度,未经同意不得提供[2] - 董事会审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参股公司需股东大会[6] - 四种情形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6] 财务资助限制 - 资助成本按市场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7] - 为他人取得股份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不得用募集资金资助,超募补流或还贷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资助[8] 财务资助管理 - 资助约定期限届满继续提供视同新发生,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9]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4] - 被资助对象未及时还款等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4] 财务资助界定 - 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等方式资助属规定行为[17] - 为他人承担费用等多种行为属规定行为[17] 制度相关 - 违反规定追究责任[17] - 制度按法规等执行,抵触时按相关规定[17] - 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