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显示,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0481刑初409号) 判决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时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印务)犯单位行 贿罪。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九条规定。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的规定。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157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1729555935000 | | 名 | | 称 | 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 号 | 主 题 | 词 |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