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4]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5]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特定情形需审计[14]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14] 信息报送与确认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0] - 公司董事等应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对招股等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发行情况披露 -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2] 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17]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17] - 实现扭亏为盈,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17] - 期末净资产为负,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17] 重大事项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披露[2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应及时披露[23]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超过该资产的30%,应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影响[23]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4][25] 其他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等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7] - 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26] - 股票严重异常波动需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或停牌核查[28] 信息披露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3] - 控股股东等应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拟发生重大事件并配合信息披露[27]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事件应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4]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相关方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34] 信息披露管理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38] - 董事等应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0] - 对外发布信息应先审查后公开并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30] - 通过特定形式与投资者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1] - 聘请中介机构需签订保密协议,业务活动提供未公开信息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40][57] 制度执行监督 - 董事会定期自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41][42] -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述职报告中披露检查情况[42] 责任追究与处罚 - 六种情形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责任,三种情形从重处理,四种情形从轻处理[43][44] - 董事会对责任人处罚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可附带经济处罚[45] 信息披露特殊情况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商业秘密可暂缓披露,符合三项条件[47][48] - 信息属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可申请豁免披露[49] 信息披露机构 -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51] 相关人员界定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控股股东、5%以上股份股东等人员[51][52]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分析机构、5%以上股份股东关联人等[52]
昆船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