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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船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昆船智能昆船智能(SZ:301311)2024-10-28 19:39

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人有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4] - 董事会决定担保前需掌握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分析利益和风险[7]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会审批,且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2] 担保合同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14] 担保额度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的额度[17]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需及时披露[22]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经办部门应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秘书[22][26] -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4]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权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约债务之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4]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相关部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4]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会视损失、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26] - 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26] -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等违反规定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6] -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等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