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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翰宇药业翰宇药业(SZ:300199)2024-10-29 18:45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低于30万元、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占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报董事长批准[16][17] - 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300 - 3000万元或占比0.5% - 5%,由总裁或执行总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17] - 与关联人单次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比5%以上,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18]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以发生额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8]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子公司关联交易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超50%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30] 会议决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3]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作普通决议需出席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协议期限与金额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9] - 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履行审批披露程序,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29] 交易标的要求 -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25] - 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非现金资产,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一年[25] 披露要求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等文件[34]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等内容[36]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7]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8] - 制度条款与相关法规冲突时依其执行[38] - 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并实施,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3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