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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奥佳华奥佳华(SZ:002614)2024-10-29 20:22

审计人员限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审核职责[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4]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2年[4] 审计费用与质量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情况[9] 文件保存与聘期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9]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10] 信息披露与管理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1]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明确保护责任和要求,管控涉密敏感信息[12] 改聘相关 - 出现五种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13]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需符合规定,董事会审议后发股东大会通知[13]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4]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4]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6]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对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处罚[16]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四种严重行为,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16]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抵触时依新规[18] -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