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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睿智医药睿智医药(SZ:300149)2024-10-29 20:37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7]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10] 报告内容与审议 - 年度和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7]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8]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1]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1]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3] - 公司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14] - 子公司等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披露[15] 人员职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2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1] - 监事监督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21]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2] - 首席执行官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18] - 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37] 文件管理与流程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27] - 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26] - 信息披露遵循董秘办制作等流程[34]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董秘办负责相关档案工作[35] 豁免与暂缓披露 - 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等情形可豁免披露[39]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形可暂缓披露,需满足未泄漏等条件[39] 责任追究 - 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董事长等承担主要责任[24] - 董事等失职致违规,公司可处分并索赔[42] - 部门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董秘可建议处罚责任人[42]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谴责,董事会应检查并更正[42] - 顾问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42]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44] - 制度与新法规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44]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