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方式与要求 -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需邀请3家以上(含3家)会计师事务所[6]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6] 分值权重与费用规定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相关情况[10] 聘用期限限制 -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5年[11] -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6年[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12] 选聘程序与公示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发起申请等多环节[8][9] - 公开选聘需发布包含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的选聘文件[8] - 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包括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8] 其他规定 - 选聘、应聘等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3]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提前30天通知[15] - 除特定情形外,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6]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执业质量相关情况[19] - 公司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加强对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2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