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含1%)股东的临时提案[5]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相关事项[6][7] 提议与反馈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等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应在10日内反馈[9][10]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含1%)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4] 会议时间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7]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股东表决 -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并分类表决[21] - 特定事项决议须经两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2] 投票相关 -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2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规定[21] 会议主持 - 不同召集主体下股东会主持人规定[25]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7] 投票表决 - 单独或合并持有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股东可要求投票表决[29]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0]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投票权征集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3]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等方案[3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37] 规则施行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9]
凯盛新能:凯盛新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