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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神州高铁神州高铁(SZ:000008)2024-10-30 20:0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11]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1]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公告[15]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17]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9]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3] 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鉴证报告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责任追究与制度实施 - 对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致公司损失的责任人追究责任[26]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2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确保有效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