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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力聚热能力聚热能(SH:603391)2024-08-29 18:21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4]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6]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2]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13]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二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13]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3] 业绩预告情形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六种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6] - 预计半年度出现特定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6] - 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披露相应业绩预告[16][17]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应进行业绩预告[16]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披露[20] -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公司应披露[20]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多项文件并披露[17] - 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9]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事件出现进展或变化影响交易价格,公司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影响交易价格,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等行为致股本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4] 责任人与配合要求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2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披露[32]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提供信息配合披露[33]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3]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配合披露[33] 档案管理与责任承担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40]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管[41] - 以公司名义对证券监管部门行文须经董事长或指定董事审核批准,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42] - 公司董监高应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42]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42]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