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 - 邀请招标需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5] - 选聘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8] - 选聘时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审计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8]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0] 改聘相关 - 公司在特定五种情况时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1] - 拟改聘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1] - 改聘公告需详细披露解聘原因等多项内容[11] 辞聘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辞聘或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2]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应对五种情形保持谨慎关注[14][15] - 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5]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15] 不再选聘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有四种严重行为,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16] 制度执行与生效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18][19]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