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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华康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华康股份华康股份(SH:605077)2024-11-01 18:15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 谭精忠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10 月 31 日 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及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浙江华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已详细披露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审批事项及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和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