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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华康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华康股份华康股份(SH:605077)2024-11-01 18:15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汤阴豫鑫")、谭精忠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 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 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