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华康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 谭精忠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浙江华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已详细披露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批事项及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和谭 精忠,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