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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华康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华康股份华康股份(SH:605077)2024-11-01 20:54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汤阴豫鑫")、谭精忠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