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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华康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华康股份华康股份(SH:605077)2024-11-01 20:54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汤阴豫鑫")、谭精忠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 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