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德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50 号 关于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德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陈德水,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24 年 10 月 9 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可转换公司 债券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德水、 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合计减持 可转债 862,660 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6.62%,导致上 述主体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公司合并权益比 例变动 1.34%。其中,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陈德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可转债 500,000 张,导致上述主 体拥有的权益变动比例首次累计达到 1%以上,合计变动比例为 1.24%。相关股东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迟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才收到股东相关通知,披露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德水未及时披露股权变动信息, 上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