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决议 - 宏润建设集团拟在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3年3月23日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3] 保荐机构 - 聘请甬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保荐机构[7] 保荐期间 - 推荐期间从协议生效到股票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从股票上市起至上市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9] 先决条件 - 乙方推荐甲方发行与上市需满足9项先决条件[9][10] 协议生效 - 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若先决条件未实现,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延长、放弃或终止协议[10] 双方声明 - 甲方声明具备本次发行与上市主体资格并取得内部批准、授权和许可[13] - 乙方声明具有为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进行保荐的资格[16] 甲方权利义务 - 甲方有权获得乙方保荐服务,认为意见不符可书面异议,乙方不具备能力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16] - 甲方在保荐期间承担全面配合义务,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定情形及时通知乙方[18][21][23] - 甲方发生重大变化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与乙方沟通[25][26] 乙方权利义务 - 乙方有权每年对上市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甲方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或者D,乙方有权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31] - 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等[29] 费用支付 - 保荐费用为含税300万元,发行通过审核并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9] - 持续督导费用每年含税10万元,整个持续督导期间费用合计不超含税15万元[39] 协议变更与终止 - 更换保荐代表人应通知公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35] - 协议变更联系方式需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通知另一方[54] - 甲方与乙方终止协议,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47][48] 争议解决 - 因协议引起的争议可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54] 协议签署 - 协议于2023年8月25日签署[61][64] 其他方责任 -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保荐服务[71] - 因甲方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乙方先行赔付[74]
宏润建设:4保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