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注册资本为938,282,591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6]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员工总数3,752人,研发人员1,255人,占比33.45%[9] 业绩数据 - 2024年1 - 9月研发支出33,592.82万元,营业收入242,573.87万元,研发支出占比13.85%[9] - 2021 - 2024年1 - 9月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0659.40万元、34809.16万元、16434.21万元和34337.86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44%、38.09%、36.95%和46.45%[25] - 2024年1 - 9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60859.08万元,2023年为53434.86万元,2022年为56278.60万元,2021年为311.95万元[17] - 2024年9月30日资产总计721,592.18万元,负债合计251,055.42万元[12] - 2024年9月30日流动比率2.17倍,2023年12月31日为3.02倍,2022年12月31日为4.08倍,2021年12月31日为4.57倍[18] - 2024年9月30日资产负债率(合并)为34.79%,2023年12月31日为27.31%,2022年12月31日为20.25%,2021年12月31日为16.68%[18] - 2024年1 - 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3.13次,2023年为2.83次,2022年为3.23次,2021年为3.58次[18] - 2024年1 - 9月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71597.06万元,2023年为52040.63万元,2022年为64425.57万元,2021年为41214.93万元[18] - 最近三年一期外销收入分别为140102.71万元、130146.35万元、113354.31万元和87707.74万元,呈下降趋势[26] 研发情况 - 募投项目年产300吨KrF/ArF光刻胶产业化项目下游客户为晶圆制造厂,产品多数尚处客户验证测试阶段[36] - 公司已突破部分KrF/ArF光刻胶产品上游核心材料,已有KrF和ArF光刻胶产品获客户订单[38] - 光电半导体材料上游关键原材料国产化产业基地项目中酚醛树脂产品未完成研发及客户验证测试,丙烯酸系衍生物未完成客户验证测试[37] 可转债发行 -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91,000.00万元,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50%[64] - 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00元,按面值发行[65] - 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66] - 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68] - 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到期日止[72] - 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73][74] 项目投资 - 年产300吨KrF/ArF光刻胶产业化项目总投资额80,395.3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48,000.00万元[99] - 光电半导体材料上游关键原材料国产化产业基地项目总投资额23,458.74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7,000.00万元[99]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99] 风险提示 - 国际贸易摩擦等可能影响公司原材料供应及经营业绩[53] - 半导体材料和打印复印通用耗材板块竞争可能影响公司利润水平和市场份额[54] - 可转债存在到期未能转股、价格波动、即期回报被摊薄、未提供担保、信用评级变化等风险[55][56][58][59][60] - 公司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波动风险[61] 会议审议 - 2024年3月22日,发行人第五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多项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0] - 2024年11月4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修订发行方案相关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1] - 2024年5月14日,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多项发行上市相关议案[122] 合规情况 -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123] - 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124] - 发行人现任董事等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130] - 发行人会计师对2021 - 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30] - 发行人于2023年12月31日按相关规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131] - 根据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131] -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132] 保荐相关 - 截至2024年3月31日,保荐机构股票投资部持有发行人股份111,200股,衍生投资部持有发行人股份35,968股[112] -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相关方股份超7%的情况[113] - 截至2024年3月31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相关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担保或融资情况[116] - 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147] - 保荐代表人是李莎和刘海燕[156] - 项目协办人是邹德乾[157]
鼎龙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之上市保荐书(三季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