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规则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3]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聘[6]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7]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7]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1] 费用与监督 - 聘任期内可根据相关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10]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6] 改聘规定 - 公司改聘情形有八种[13] - 审核改聘提案应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评价质量[13]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13] - 改聘流程按选聘流程实施[13] - 股东大会表决解聘允许前任事务所陈述意见[13]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13] - 拟改聘需在公告中详细披露多项信息[14] - 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报告[14]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违规处理 - 违反选聘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处理方式有三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