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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
ST曙光ST曙光(SH:600303)2024-12-30 16:3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0年12月11日首次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683,604,211元[6] - 公司成立时向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发行2344.5万股[15] - 公司股份总数为683,604,211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15] 股份相关规定 - 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应10日内注销,合并等情形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19] - 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9] - 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2]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2]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2] - 董事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2] 股东权益与决策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规定,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股东可起诉[2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27]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一年内未行使则消灭[2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诉讼[29]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30]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31]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3]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35]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须经股东会审议[35] -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35]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等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38][3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通知[38][3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43]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43]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43]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7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多种情况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7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等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比超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5]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除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77]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7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79] 其他组织架构 - 战略投资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85] -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85] -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86]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86] - 公司设副总裁5 - 9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88] -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89]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98]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100] 财务与分红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102] -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3]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103] -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6]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最低40%;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最低20%[106] 公司变更与清算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2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0] - 公司合并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20]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6] -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