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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均胜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SH:600699)2024-12-06 19:17

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修改,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报宁波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并披露[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披露时间要求 - A股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8] - H股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初步公告,4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1天完成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初步公告,3个月内完成披露[8] - 股权变动月报表在每月结束后的第5个营业日早市或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前30分钟披露[8]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披露[11] - 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披露[1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披露[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披露[1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2] 股东会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2]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4]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财务资助需股东会审议[1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7]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1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审计评估并股东会审议[19] 其他披露情形 - 重大诉讼或仲裁涉案金额占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1]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况应刊登业绩预告公告[22]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的30%应及时披露[25] - 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等其他董监高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应及时披露[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权益变动或收购应按规定报告公告[2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及时披露[26]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等方案后及时披露具体内容[22]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22] - 公司出现重大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应及时披露[24] 其他规定 - 监事会对外披露检查公司财务等信息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董事会[30]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及时通报重大信息[33] - 公司董事会对违规责任人处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36]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H股股票在港交所挂牌上市日起生效[39] - 制度生效时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即时废除[39] - 董事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未公开信息[30] - 监事会披露信息需交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事务[30] -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络及信息保密等工作[31] - 总裁需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等情况[32] - 子公司总经理需向公司总裁报告子公司经营等情况[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