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限制 - 公司担保总额不得超净资产总额[5] - 被担保企业银行融资总额一般不得超净资产50%[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审议条件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额度预计与调剂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12] - 公司可对未来12个月内拟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对应新增担保额度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12]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2] 信息披露 - 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及时披露[13]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应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5]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16] 其他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16] - 公司应在担保信息未公开前控制知情范围[17] - 公司董事会每年对全部担保行为核查并披露结果[19] - 担保业务内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岗位设置等多方面[19] - 发现内控薄弱环节应报告并整改[1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2]
上工申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