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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公司章程
桂林旅游桂林旅游(SZ:000978)2024-12-20 19:2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1998年4月经批准发起设立并登记注册[7] - 2000年4月核准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5月在深交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4.6813亿元人民币,股份总数为4.6813亿股[9][18] 股权结构 -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8亿股,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占比77.61%等[16] - 1999年股份回购后,总股本缩减为7800万股,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占比65.32%等[17] 经营与业务 - 公司经营宗旨是以桂林山水为依托,以旅游业为主业[12] - 经营范围包括游船客运、旅游观光等多项业务[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等[20]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6] 股东权益与会议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32]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34]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7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82]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84] 监事会相关 -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107]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109] 财务与分红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20]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0]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累计不少于同期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24] 其他规定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31]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40]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