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2]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协议[9]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效益与计划差异超30%,应披露进展及差异原因[1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前次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17][3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重新论证[18]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8]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原则[12]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16]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及投资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16] 资金支出流程 - 资金支出先由使用部门提计划,经主管领导、总会计师、董事长签字后付款,超授权报董事会审批[16]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8]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8]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4]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9] 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0]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30]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32]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至少在资产权属变更后三期年报披露资产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33]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3] - 公司在年度报告说明会说明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33] 监督与制度执行 - 监事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制止违法使用情况[34] -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36]
ST易事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