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批权限 - 单笔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1%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总经理审批,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1%[9] - 董事长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且不超10%可决定,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10%[10] - 单笔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10%且不超50%的投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报董事会审批,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50%[10] - 超过上述权限的投资项目,经专家评审或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报告,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0] 证券投资审批 - 证券投资等权益性或风险投资,单次或年度累计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10%,董事长决定[11] - 证券投资等权益性或风险投资,单次或年度累计超10%且不超50%,报董事会审议批准[11] - 证券投资等权益性或风险投资,单次或年度累计超50%,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1] 其他规定 - 投资事项含关联交易,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7]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等交易,不得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投资分次决策,以累计数计算金额及履行审批手续[14] 责任追究 - 投资决策失误致公司和股东重大损失,赞成和弃权的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应担责赔偿[18] -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执行决策失误或违背决策致损失,董事会可处罚并要求赔偿[18] - 投融资中心或财务负责人出具虚假报告致投资项目失败,董事会可处罚并要求赔偿[18] - 投资项目项目经理徇私舞弊等致公司损失,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处罚并要求赔偿[19] - 投资项目实施中及完成后,项目经理拒不接受审计,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处理[19]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1] -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并修订[2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执行[2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21]
ST易事特:《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