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规则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指定或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职责[2]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情况[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 - 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 公司选聘应采用多种方式保障公平公正[6] - 续聘符合要求的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7] 决策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8] - 改聘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4]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被改聘事务所可陈述意见[19] 特殊情况处理 - 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3]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20] - 年报审计出现特定情形,审计委员会应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事务所[15]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5] 监督管理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及监督工作[17] -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17]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17]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可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18] - 情节严重时,可解聘事务所,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违约损失或受处分[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