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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SH:600120)2024-12-18 17:35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2]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13]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3]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13] 定期报告审议与报送 - 经审议通过并签署确认意见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13] - 董事、监事、高管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3] 重大交易披露标准 - 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多项标准[19][20] 其他交易披露标准 - 日常交易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等有对应标准[25]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8]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33]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33] 信息报告与管理 -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事项发生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3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及档案管理[38][52] 违规处理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48] - 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