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计划编制 - 每年10月底证券法务部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关联交易计划[10]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除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情况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2]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额适用相应审议披露规定[13] - 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金额适用相应审议披露规定[15] - 公司部分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确定交易金额并适用相应规定[15] -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审议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9] 免审议披露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上交所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0]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规则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1] -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2] - 公司应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其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22]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23]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24][43] 共同投资等计算标准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增资、减资时,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6] 股权资产交易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股权资产达披露标准,应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及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8]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须股东会审议,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8] - 公司因交易可能导致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前解决[28] 关联交易协议要求 - 公司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30]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可比第三方价格等原则执行[31] - 按特定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定价方法[32] - 关联交易无法按原则和方法定价,应披露定价原则及方法并说明公允性[32]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视情况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3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总交易金额提交审议并披露[35]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35]
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