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下、关联法人成交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批准[1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3]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1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15][17] 关联人名单管理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每年上下半年各向董事会秘书出具关联人名单书面确认文件,变更需10日内告知并重新出具[23] 交易标的要求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聘请会计师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报,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会议召开日不超六个月;为非现金资产,需聘请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会议召开日不超一年[19] 交易计算原则 - 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9]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0]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交易豁免情况 - 公司参与公开招标、获赠现金资产等部分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部分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22] 交易流程要求 -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需了解交易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交易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25]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26]
金禄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