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 控股50%以上及纳入合并报表企业对外投资视同公司事项[4] - 交易涉及资产等指标超公司相应审计数据50%且满足金额条件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6][7] - 交易涉及资产等指标占公司相应审计数据10% - 50%且满足金额条件由董事会审批,低于则由总经理审批[7] 对外投资审计评估 -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需审计财报,截止日距股东大会不超六个月[12] - 对外投资标的为非股权资产需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不超一年[12] 对外投资处置 - 公司在七种情况下可处置对外投资[14] - 处置权限与批准权限相同[14] 其他规定 - 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义务[16] - 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和章程为准[18]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