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需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履行监管协议,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检查可行性并披露[1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10] 资金置换与用途变更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可在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11]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须经股东会批准并披露[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存放专户用于主营业务[13] - 每十二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累计不超总额30%[14][15]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5]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6]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0]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2]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