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要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4]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2] 账户与资金使用限制 - 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4]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5] - 每十二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资金使用流程与审议 - 募集资金使用需经使用部门申请、多部门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10]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投资计划调整与检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0]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 报告与监督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1]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1] -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21] 办法施行与解释 -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6]
锌业股份: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