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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经纬辉开经纬辉开(SZ:300120)2024-10-30 21:22

刘冬梅,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93 号 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 发区(双港)旺港路 12 号; 陈建波,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吕敬崑,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oo Yong Keong,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纬辉开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 Hoo Yong Keong、董事会秘书刘冬梅、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海清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江海清,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 1 — 经查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 辉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3 月 6 日,经纬辉开披露《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 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 New Vision D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