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1月)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 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基于政府有关机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特 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 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4、 具有良好的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