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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研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清研环境清研环境(SZ:301288)2024-11-11 19:55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二十,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顾问[5]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9][26] 募集资金项目检查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检查[10]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募集资金置换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1]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3] 资金使用审议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等需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顾问同意[1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程序,超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9]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总额30%[20] 内部检查与披露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与定期报告披露[25] 外部审核与检查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6]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27] - 保荐机构或顾问年度结束后出具资金存放与使用核查报告并披露[27] 制度相关 - 制度未规定或不一致以法律规定为准[30] - 制度中部分表述含本数规定[3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