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深圳市兆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