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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上海建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建工上海建工(SH:600170)2024-12-20 16:36

公司章程修改 - 拟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半数以上”统一修改为“过半数”[4] - 第八条修订后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4] - 第十一条修订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新增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总审计师[4][5] - 第十三条修订后强调公司应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发展战略等,定期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5] - 第二十一条修订后明确同次发行同类别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5] - 第二十六条修订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外,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5]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6][7]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7]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6][7] 股东权益与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6][7][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12] - 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决议的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8]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9] 股东大会(股东会)权限 -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报酬事项[9] -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9] -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份发行方案作出决议[9]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审议[10] - 重大业务指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相关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的业务,中止或终止该业务需审议[10] - 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单笔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事项[10] 股东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违反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11] -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结果[11]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1] 独立董事规定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员[14] - 独立董事需具有五年以上履行职责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5] - 独立董事担任其他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家数不超过二家[1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5]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5] - 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29]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可决定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21] - 董事会审议批准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单笔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事项[21]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20][21] - 董事会决定公司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0][21] - 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20][21] - 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20][21] - 董事会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等方案[20][21] - 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20][21] 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3] 其他规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28] -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28]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9]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均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29]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9] - 公司因特定事由解散,需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30]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三次[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