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分红管理制度
公积金提取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3] - 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提取20%列入任意公积金[3] 公积金转增股本 -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6] 现金分红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8] - 无重大投资等事项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8]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8]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8]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9]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 政策调整与说明 - 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6] - 需对现金分红政策合规性等事项专项说明[20] - 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要说明条件及程序合规透明情况[20] - 未分配利润为正、年度盈利但未提现金利润分配需说明原因等[20] 股东大会 - 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应提供网络投票平台[20] 年报提示 - 应在年报中提示前次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执行情况[2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22]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订本规则并报批准[22]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