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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吉电股份吉电股份(SZ:000875)2024-12-12 19:05

董事会权限 - 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2] - 决定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影响比例不超过50%的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等方案[3] -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15%以下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租入或租出资产[4] -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5%以下且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4] 会议与委员会 - 董事长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评估会[5] - 董事会应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可持续发展(ESG)五个专门委员会[6]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6] - 董事会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外部董事组成[6] - 董事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7] 会议召开与表决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7]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7] - 增加新议题或事项需与会董事过半数同意[8] - 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等情况,董事会可暂缓表决[8] - 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7] 董事任职限制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不能担任董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