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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吉电股份吉电股份(SZ:000875)2024-12-30 19:34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4] - 公司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审议[8]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议[8]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审议[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审议[15] -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需审议[17] 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2个月内召开[21]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1/3时,2个月内召开[21]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21] 股东会时间规定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25]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27] - 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28] 提案与反馈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31][32]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31][33] - 监事会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6] 董监选举与提案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选人[27][40] -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需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委托联合提案需出具书面授权文件[42] 股东会参会与表决 - 股东发言登记人数根据实际限制,发言顺序按持股数排序,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49]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述职[50]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52] -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表决权等内容[54] -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验证股东资格合法性,登记股东姓名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数[56] -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56]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58] - 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1] - 特别决议须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62] - 董事、监事获选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人数的平均数[65] 特殊事项决议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69]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69]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除公司特定人员和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9][70] 决议实施与披露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70] - 股东会决议内容涉及否决提案,须在股东会结束后次日或次一交易日披露决议公告[70] - 召集人应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决议公告,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76] - 提案为累积投票选董监,应披露候选人得票数及是否当选[72] - 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公告需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71]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5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方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73]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需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多项内容[76]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77] - 本规则所称公告等需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79]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80] - 本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81]